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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强化责任意识,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依据《华中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华中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制规定(修订)》,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包括学院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实训实验室、主控室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以及在校博士后、各类临时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院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学院、实验室、实验室师生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领导责任人;学院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体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开展实验的师生是本次实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实验教学教师、毕业论文(实训、实践)指导教师负责科研项目的风险评估、安全审核,对实验过程安全负教育培训、示范指导、监管提醒责任。学院安排一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设施属国家财产,实验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是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之要义。对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追责问责。

第七条 构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

(一) 违反学校、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的;未按要求执行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检查制度等);

(二)未根据学院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三)不服从、不配合学院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

(四)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动用实验室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

(五)导师在实验过程中未尽到实验安全教育培训、示范指导、监管提醒责任,或在开展科研项目前未进行风险评估、安全审核而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

(六)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

(七)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存在(一)、(二)、(三)、(四)行为的,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分清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后,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处罚,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评优评先、取消研究生推免资格、暂停科研项目申报资格、赔偿损失等。存在(五)行为的,视情节严重对相关教师给予批评教育、暂停评优评先、暂停科研项目申报资格、暂停职称晋升、暂停科研经费使用、减少指导研究生数量、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罚。存在(六)、(七)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由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开展调查。

对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事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未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未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事件,由学院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清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处罚。调查处理情况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学院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根据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责任追究按照学校《华中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制规定(修订)》文件处理。

第十条 责任追究方式须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分清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责任追究方式和追究程序具体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及领导干部,参照《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问责办法》执行。

对于学校教职工,参照《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办法》执行。

对于在校学生,参照《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与矫正教育管理细则》和《华中师范大学普通研究生违纪处分与矫正教育管理细则》执行。

对于在校博士后、各类临时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等,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明确规定的参照学校教职工执行。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相关人员当年个人履职考评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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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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